杨陵中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良好的考风,促进教风,正确评估教与学质量,使考试规范化、程序化、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投入到考试工作中去,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顺利完成考试工作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级大型考试。具体情况是:毕业班,每学年的十次大考(上期三次,下期七次),非毕业班每学年四次大考(上期三次,下期三次),其他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试的基本工作方针是“依法治考、从严治考”。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基本要求是:照章办事,一丝不苟;考试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是: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怀爱护。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年级主任、年级组长组成,其职责是:
1.确定考试形式、科目、时间、考务办公室、考场设置等问题。
2.审批各年级考试工作方案。
3.研究处理各年级、处室提出的有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每次大考在教务处主任领导下,教务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各年级考试的命题、保密、印刷、保管、密封工作。
2.对各年级考试考前、考中、考后的全程监督、审查工作。
3.协助各年级做好相关考务工作,提供考试用品,统计量表等。
第七条 政教处职责。每次大考在政教处主任领导下,政教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1.考前学生纪律教育工作。
2.考试期间确保考试周边环境安静,顺利进行。
3.对考生舞弊、违纪的处理。
第八条 年级组职责。每次大考以年级组为具体组织单位,主考由副校长(主管各年级)担任,副主考由年级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各年级考试具体实施方案。
2.落实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组织本学年级考试的全过程,包括:考前动员会、考务会、考试相关表册、物资准备、监考分工、培训、考场整理、信号发布、考场纪律、考卷验收、装订、评卷、试卷复查、登分、处理考试期间相关问题,考后质量分析、考后总结表彰等。
4.接受学校领导及教务处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 为了搞好考试工作,班主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学校及年级组考试工作要求,做好本班考生考前动员,遵守考纪教育工作。
2.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本班考场整理,考号张贴等工作。
3.协助政教处、年级组做好本班学生违纪舞弊的处理工作。
4.考后妥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5.做好本班考试成绩汇总,质量分析,班级考试总结会等工作。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本场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督促考生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填涂姓名、考号、学号、座号等。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5.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考主考、副主考,不得扩散。
6.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学校领导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8.考前考后检查和清理考场。 监考教师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发生试卷泄密,答卷丢失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校领导、教务主任在各年级组织每场考试中应履行考试巡视员职责,巡视一般不少于一次,主考、副主考巡视一般不少于三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解决。
领导巡视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考试全过程。包括:考场布置规范化、监考员履行职责、考风、考纪、试卷质量、保密、试卷验收、装订、信号发布、出勤到位等情况。
2.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成绩予以肯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请注意,违背规定的应促其改正。
3.对巡视中发现的考生违纪情况及时制止,对监考教师不负责,监考不严的严肃批评,妥善处理。
4.对考试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保密、保管试卷的工作人员,应高度负责做好保密、保管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如发现失密、失盗、损毁、涂改事件应立即报告教务主任、校长,并及时采取措施,并作相应处理。在开考前20分钟必须将试卷送至考务办公室,交予主考,并做好交接、清点工作。
第三章 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试题的命制一般应在考前五天完成,印刷应在两天前完成,联考试题必须在两天前运回,市、区统考试题按市、区统考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将考务所需表册、纸张、锥子、剪刀、浆糊、线绳、书夹、考号、考场号、胸章、演草纸等物品需在考前三天完成,学生考号、学号应在考前三天输入微机。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会应在考前两天由主考负责召开,考务办公室、考场应在考前一天整理完毕,学生考场考号应在考前一天宣布。
第十六条 考场整理要求
1.每考场一般为30人,最多不超过40人,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另行安排。
2.考场应整洁,地面、门窗、玻璃、黑板、桌面、椅腿、墙壁、灯管、饮水机等均应干净,手试无污。
3.桌凳排列整齐,桌面,窗台无杂物,多余桌凳应清出考场或集中放在考场后面,学生书籍等必须搬出教室。
4.考号张贴一般从门口处按S形排列,贴在靠走道的上角。
第十七条 校领导、教务主任、年级主任、年级组长应在考前两天对各种考试准备验查,考前三个小时对考场、考务办公室、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考试程序和监考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开考前20分钟考务办公室人员,主考到达考务办公室,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点名,并接受主考临场指示,领取试卷、核对时间、领取试卷时应检查试卷科目、考场、无误后带上答题卡,草稿纸、监考记录,径直前往考场。
第十九条 开考前8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检查违规物品,清出考场。考前5分钟发卷,督促学生填涂答题卡及密封线内的姓名、班级、考号、学号,并在黑板上写:本场科目××共××张××页××大题,其中第Ⅰ卷××页,第Ⅱ卷××页。
第二十条 试卷分发完毕,应宣布请检查一下,如试卷有缺张、漏印、破损、污染或字迹不清的请举手报告。遇到试题需更正的将更正内容写在黑板上,并告知考生。
第二十一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宣布:“现在开始答卷,请注意,第一卷必须答在答题卡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否则答卷无效;第二卷直接答在试卷上,考试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交卷,如有特殊情况中途交卷,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交到前面监考教师处,经检查后出场。”宣布后一名监考全面监视考场,另一名对考生填涂、答题卡、姓名、考号、学号检查,未填写的督促及时填写。
第二十二条 检查后,两名监考,一人在前,一人在后,前者可坐下,后者不能坐下,两人位置可对换。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坚守岗位,全神贯注,要使全体考生感觉到监考教师时刻在密切注视全场考试。中途外出按早退处理,特殊原因经主考同意,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考15分钟后,应在考场记录上填写缺考学生名单,最后15分钟时应提醒考生还有15分钟,请掌握时间。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信号停止应及时宣布,考试结束,停止答题,把笔放下,全体起立,如继续答题按违纪处理,请大家把答卷整理好,按答题卡第二卷、第一卷草稿纸的上下顺序整理好。此时两位监考教师,一位维持秩序,防止学生连续答题或将考卷带出考场,另一名按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收试卷,然后两名监考教师进行清点整理,不能缺张、颠倒顺序和头尾,防止将第二卷误作张一卷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将整理好的试卷交主考验收,验收无误后,交考务工作人员按主考要求装订、密封妥为保管。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汇总
第二十七条 改卷教师应按主考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体评卷,不得迟到、早退或推迟改卷完成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评卷采用评卷组长负责制,评卷组长一般由各学科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担任。评卷组长负责试卷评分标准制定、改卷分工、检查教师评卷标准、合分准确程度等评卷全过程。多名教师改一科试卷应实行分题承包责任制,不得一人改全卷。
第二十九条 改卷之前,参与改卷教师在评卷组长的带领下,改卷时任何人不得更改评分标准,中途出现问题,应在征得多数同意下方可报请评卷组长修订,严防前后标准不一,并做好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试题改完后,在组长分工下,各自完成所分试卷合分工作,实行失误责任追究制,评分失误追究改卷教师责任,合分失误追究合分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科评卷完成无误后由改卷组长签字后,交年级组长。年级组长组织人员对全级学生个人总分汇总,并排出级段名次,按级段排名无误后经年级组长签名后交年级主任,如失误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二条 年级组长将年级分数及试卷一同交教务处复查核准,无误后交校长审批公布。
第六章 考后质量分析和总结表彰
第三十三条 考后一周内应召开年级质量分析会。
第三十四条 在质量分析会召开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开好由分管领导、年级主任、教务主任、年级组长参加的预备会。
2.学科教师参加的学科质量分析会。
3.班级管理、阶段成绩分析总结会。
4.年级、班级、学科平均分、分数段、学年历次成绩对比表,联考学校成绩与我校成绩对比表汇制、印刷。
5.根据考试成绩及评教情况拟定表彰奖励学生及教师名单。
第三十五条 年级质量分析会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年级阶段工作以及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从教与学两方面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2.对下段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3.根据考试成绩及学生评教情况对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兑现,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生成绩拟定奖学金名单报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开会表彰。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教处按《杨陵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同时教务处给予扣除分数、试卷判为零分和作废的相应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工具、资料进场,开考信号发出前自行答卷,考试终止铃声停止继续答题、窥视别人试卷,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条件的,带走试卷,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试卷以零分计算。
2.抄袭他人答案,考场内传递答案的,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的,互相校对试题答案者,策划共同舞弊者,不管是否得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科试卷以零分计算。
3.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涂改而骗取荣誉及奖金者一律取消。
4.偷窃试卷、使用手机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者开除学籍。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改题以及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的,涉及到的答题判为零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务会、评卷、监考、质量分析会的。
2.监考中不请假短暂离开考场或看书报、东张西望的,不按一前一后监考的。
3.试卷收交颠倒、不按顺序的,试卷装订马虎的。
4.考场整理不认真,不规范的。
5.总结不认真的。
6.不按时完成命题、批改试卷、汇总分数、上交总结的。
7.考号张贴错误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错一分罚款十元处理)。
1.命题失误、总分编制错误。
2.评卷、统分、漏评、登分、排名错误的。
3.获奖名单登记有误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不参加考务会、监考、改卷、质量分析会者。
2.不经批准,私自调换监考者。
3.监考迟到、早退及外出十分钟以上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除量化考核奖处理)
1.泄露尚未公开的试卷内容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者。
2.给学生有意讲解试题内容者。
3.不服从考试安排者。
4.有意压低别班学生成绩者。
5.提示、暗示考生答卷者。
6.故意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者。
7.因不良动机私自改动学生分数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各科考试预备铃响后,进入规定试场,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试场参加考试。
2.考生进人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不准带计算器、计算尺或者书包、资料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草稿纸等。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考号找到自己的座位,不得喧哗、吵闹,保持考场安静,考桌要按规定位置放好,不得挪动。
4.考生在得到试卷后首先清点试卷页码,检查试卷是否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
5.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其它标记,只能用蓝、黑色一种颜色的墨水(芯)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不能在试卷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答题。
7.不到考试结束时间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8.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如有违反者,按校纪处理。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放好,翻放在桌子上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不尽之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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